商标撤三中提供使用证据的建议

阅读:560 2023-01-19 11:46:41 来源:五洲普华 作者:五洲普华

为什么要来申请撤销我的商标?

为什么我的商标注册了还会被撤销?

为什么我明明提交了使用证据还会被撤销?

……

很多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时或许也有相同的疑问,然而,商标不是注册了就能永久的持有,后续还会有无效宣告、商标撤三申请等程序在等着,一个不注意商标就无效了。至于商标为何会被别人申请撤三,大概率是因为该商标阻碍了申请人自身的商标注册,故通过撤三程序排除障碍,此种措施无疑成为极为方便且成功率不错的方式之一。接下来本文就“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制度展开讨论。

何为“商标撤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由此可看出商标撤三没有门槛限制,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有权利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申请撤三,该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清除闲置商标,产生更多商标资源,让真正有使用需求的申请主体可以在注册商标后将其投入到商业化使用当中,发挥商标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 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或者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二)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三)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撤三申请可以请求对被申请商标核定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服务进行撤销,在收到通知文件的时候,注意辨别是针对部分产品/服务或全部产品/服务的撤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准备使用证据。

另外与使用证据相对应的产品/服务才会予以维持,其余体现不出的产品/服务会被撤销,比如商标注册的是第25类,申请人申请的是撤销全部产品,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只体现出“帽子”,则其余核定产品如“袜,裤子”就会被撤销。其次使用证据是否构成有效证据需要审查员在审查审理中进行判断,但是根据实践来看,提供的证据大体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 四对应结合

1. 时间对应

根据《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中说明,要求使用证据的时间对应为某个三年区间,该三年时间期限为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因此任何能体现出日期的证据其时间都应符合该要求。

2. 核定产品或者服务对应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的“使用”,应当理解为限定在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而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不应视为该条所称的“使用”,因此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所体现的产品/服务须与商标核定的产品/服务一一对应。

3. 商标注册人与使用主体对应

顾名思义就是使用证据所体现的主体一定和商标注册人相符。

4. 商标图样对应

使用证据上要显示注册商标图样,且须和注册商标图样保持一致,不能修改。实务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发票中不标注商标,建议最好在发票的备注一栏标注商标图样。

(二) 形成完整证据链

只提交单一证据如产品照片或合同通常证明力比较弱,一般而言审查员在审理中很难认定其为真实使用,故最好能以多种形式的证据组合提交增强证明力。比如提供交易合同或者订单、发票、产品照片、广告宣传资料、展会资料、产品手册等多种形式的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比如交易合同与发票在交易双方、交易内容、金额等方面相互印证,再加上其他形式的证据,能最大程度维持商标注册。

其中,发票是撤三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使用证据,首先其是交易双方支付费用的凭证,能够证明双方交易行为的实际履行情况,其次发票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在官方系统上能查询到,便于核实,相比于当事人自己制定的合同以及产品包装等能自制的证据而言,证明力更强。

 主动防范撤三风险

在商标撤三的案件量逐年增多的背景下,很多企业的商标尽管没有使用,但是仍然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比如防御商标,是企业为了避免他人在相关类别上抢注商标作出的知识产权布局,该种商标将来也会面临被撤三的风险,甚至有些企业或者个人会滥用撤三的法律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种情况下,除了注册人尽量使用、积极答辩外,还要未雨绸缪,做好保障,比如每三年内重新提交一次注册申请,这就相当于注册商标在可能面临撤三风险时,又增加了新的商标,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种办法从源头上解决了被撤三的风险,但是在审查过程中也有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视为“象征性使用”行为而不予认可。除此之外,在企业没有商标使用需求的前提下,许可给经销商、关联公司、生产商等企业使用,同时与对方签好授权协议,留存好使用证据,也不失为一种规避风险的好办法。总而言之,企业应从经营效益出发,主动维护自身利益,合理进行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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